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26年4月25日在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七届八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分支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分支机构是指协会根据章程规定和发展需要,按照会员组成的特点或者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的,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各项专门业务有关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第四条 协会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教育引导,确保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协会党支部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分支机构,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不符合成立党支部条件的分支机构,应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条 协会应依据章程规定,按照实际需要、管理能力、统一要求等,严格控制分支机构设立数量。
第六条 协会设立分支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有符合《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规范名称;
(三)有与开展活动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等。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相关领域或者行业影响力。
协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名称变更、终止,应当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协会应当在表决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或者交办事项,没有继续存在必要;
(二)被合并或者分立;
(三)连续2年未开展业务活动;
(四)拒不服从协会管理;
(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
(七)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协会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业务活动、财务等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条 协会分支机构通过召开委员会会议等研究决定重要事项,设置相关办事岗位或者部门,不得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协会的组织架构。
协会应当通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定分支机构委员产生办法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称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协会应当严格控制分支机构负责人数量。
协会应当制定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明确政治品德、专业素养、领导能力、经验业绩、纪律作风、诚实信用等方面要求。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一般由协会理事或者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不得同时担任本协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
分支机构负责人一般由协会负责人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协会党支部意见后,提交理事会表决。
协会应当建立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述职制度和德能勤绩廉评价考核制度,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协会授权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会议记录中载明。授权范围包括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对外交往等。协会应加强对所授权事项的监督管理。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取得的收入属于协会所有。
分支机构超出授权范围、超出交办事项范围开展活动,使协会遭受经济损失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协会有权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协会应对分支机构开展的活动履行监管职责。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以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等字样。
第十四条 协会分支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出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将自身业务活动转包、委托给与协会或者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实施;
(三)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
(四)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单位和个人账户;
(五)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立学组、专业组等的,协会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明确设立条件、活动规范和终止程序,严格控制设立数量。学组、专业组等不得变相设立为分支机构或者以分支机构形式运作,不得独立对外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依据协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开具统一的会费收据,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协会及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会员重复收取会费。
第十七条 协会规范分支机构接受捐赠行为。分支机构不得擅自签订捐赠协议和接受捐赠,不得截留或者私分捐赠收入。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因业务或者工作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由协会作为开户主体开立,开户名称应当使用规范全称。
分支机构应将全部收支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使用协会印章。
协会制定分支机构使用印章管理规定,明确使用审批程序,按要求填写和妥善保管使用记录。
第二十条 协会确因工作需要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负责外事管理的单位批准。
协会在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以《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第七届八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