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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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第七届二次会员大会部分修改,2023年11月5日通过)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单位会员中企事业单位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团体会员的社会团体组织必须取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证书;

(四) 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协会各分会初审,报协会秘书处审查备案;

(三)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 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支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 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单位会员须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联络员,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主动交回会员证,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