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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第七届二次会员大会部分修改,2023年11月5日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经费来源、资产管理: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章程的业务范围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团体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按要求及时办理年审年检。重大活动执行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别担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