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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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章程

(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第七届二次会员大会部分修改,2023年11月5日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六)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在任期内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提出调整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或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二) 根据理事会的研究决定,聘任名誉(副)会长和顾问,聘任协会副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理事会;

(四) 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作风正派,民主意识好。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经理事会决定任命;

(五) 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负责人并按协会规定决定聘用和辞退。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制定健全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协会的文件、会议材料的拟草工作;

(三) 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工作会议;

(四) 协调各分支机构的工作衔接;

(五) 完成会长及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协会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由3名及以上监事成员组成,设监事长1名,必要时可设副监事长1-2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本会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监事长或者1/3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由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举行。监事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义务,维护协会利益。监事应当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行业公益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依据业务类别、专业领域特点和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等。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另定章程,须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可依据本会章程制定工作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名称前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和地域性标识,必须冠以“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字样。

分支机构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必须与中文名称一致。

分支机构开展各种活动,必须使用全称。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如分会会长、副会长经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五年,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独立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银行账户;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